产品特色:低廉保费,价格优惠;性价比高,让利客户;保障广泛,补偿赔付;责任周全,自由组合。
责任:(本计划由《信泰恒佑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信泰附加恒佑意外医疗保险》 、《信泰附加恒佑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信泰附加恒佑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组合构成。)
保障范围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合同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项目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本附加合同免赔额人民币一百元后,按剩余金额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上款规定剩余的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 |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次限制)因首次出险的疾病或症状(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后,按剩余金额的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在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为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所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