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高额保障,专注防癌,终身守卫,无需体检,真正体现了对老年人轻松投保的承诺。
责任:(本产品由《恒安标准老想·年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和《恒安标准附加老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组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确诊恶性肿瘤所在的保单年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与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保单年度 | 给付比例 |
1 | 25% |
2 | 50% |
3及以后 | 100%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 若被保险人已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未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 若被保险人的上述治疗延续至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则对于该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 日内(含)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仍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为限。
上述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是指直接用于诊断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医疗费用,且该医疗费用应符合被保险人治疗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并经放射性检查(如X 射线、CT 等)证明符合附加合同定义的骨折的,我们按照附加合同第7 条所附的《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5 倍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骨的骨折的,我们以被保险人的终身一次给付为限。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同骨的骨折的,我们按上述比例表中不同 骨的骨折等级给付各骨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之和,但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仍以保险金额的5 倍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骨的骨折的,不论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导致肢体断离的,我们按断离处骨的开放性骨折给付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断离肢体上任何骨的骨折,我们不予给付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