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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盛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产品特色:100种重疾,50种轻症,轻症20%保额,赔付5次储备未来,期满返还保险金分红复利不断,保单增值几十年,有效抵御通货膨胀  责任:(本产品由《长城鸿盛重大疾病保险》和《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组成)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 保险期间:30年、40年、保至60/70/80周岁

产品特色:

100种重疾,50种轻症,轻症20%保额,赔付5次

储备未来,期满返还保险金

分红复利不断,保单增值几十年,有效抵御通货膨胀

 

 

责任:(本产品由《长城鸿盛重大疾病保险》和《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组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也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向您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生存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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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邦将“德行天下、邦兴大业”作为公司秉承的经营理念,并重新诠释了德邦二字的内涵:德,得也;看清道路方向,无困惑,四通大道,坦然执行,德行天下。邦,国也;四方之邑乃为国,心无界,境无限,八荒皆属,邦兴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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